(一)遵守法律,坚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,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。
(二)公开收费标准,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,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。
(三)公证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、礼金和馈赠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
(四)本着优质、高效的原则,从公证事项受理之日起,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出证,遇紧急、特殊情况可以约定出具公证书的时间。
(五)公证人员接待办证当事人时,做到举止文明,态度热情,语言规范,有问必答,不搪塞,不推诿。
(六)特殊情况下,节假日可以预约办理公证;对身体残疾、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服刑人员,可以上门提供服务。
(七)对经济困难,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,可以适当减免公证收费。
以上承诺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。
IPC号: 吉ICP备11000555号-2
版权所有 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
地址:吉林省长春市清和街1555号 联系电话:0431-85655373 联系邮件:ccgmgzc@163.com
Copyright © 2014-2020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