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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正业务

赠与公证业务说明

发布时间:2016-07-19 13:00:33.0

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、合法的活动。它有利于预防赠与纠纷、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。

赠与公证由赠与人、受赠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,涉及不动产的,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。

如何办理赠与公证

1、赠与人与受赠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,不得委托他人代理;

2、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:

1)赠与人、受赠人的身份证明;

2)被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;

3)赠与书、受赠书或赠与合同;

4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。

法律告知

1、《合同法》第186条规定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;

2、被赠与的财产产权必须确为赠与人所有;

3、赠与标的物如为房屋等需履行登记手续的,当事人双方办完赠与公证后需去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;

4、赠与物为共同财产的,共有财产的赠与,需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共同办理赠与公证。共有人之一要将其占有的份额赠与他人的,原则上应先与共有人析产后再办理;

5、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,不得规避法律。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,不得借赠与之名行买卖之实,否则发生纠纷后果自负。

房屋赠与合同格式

(仅供参考)


    赠与人:×××,男/女,×年×月×日出生,现住吉林省长春市××街××号,身份证编号:××××。

×××,男/女,×年×月×日出生,现住吉林省长春市××街××号,身份证编号:××××。

受赠人:×××,男/女,×年×月×日出生,现住吉林省长春市××街××号,身份证编号:××××。

赠与人有房屋一处,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××街××号,丘(地)号: ,房号: ,建筑面积: 平方米,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编号:长房权字第 号。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房产

的所有权无偿地赠与给×××所有。现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房屋赠与事宜签订本合同。

1、赠与人×××(并征得×××的同意)自愿将上述房产 的所有权无偿地赠与给×××所有。

2、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人的上述房产。

3、该赠与关系,自公证之日起成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赠与人:(签名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受赠人:(签名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××××年×月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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